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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南京市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摄影工作者,坚持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本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摄影家协会,接受其指导,并接受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对会员实施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并通过会员团结全市摄影工作者;鼓励广大摄影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保障广大摄影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学术讨论自由;积极推动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种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保护并鼓励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艺术创作和发展,表彰优秀人才;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新人,发展和壮大摄影艺术队伍。
  第六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密切与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和基层文艺组织的合作,推进摄影界和社会各界的联谊,共同发展南京市的摄影艺术事业。
  第七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城市、港澳台地区、世界各国摄影团体和摄影界人士的联谊,开展友好交往,弘扬民族文化,为促进文化交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根据政府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南京市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有两名会员介绍,经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从事摄影创作的专业和业余摄影者,提交本人作品八幅,其中在市级以上摄协主办的综合性影展入选两幅以上或以本会为主与其它单位联办的全市性的影展影赛中,有过两幅以上获奖作品者;
  2在出版社正式出版过摄影专著一本或在专业摄影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摄影论文、评论的摄影理论研究者;
  3从事摄影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副教授和有成就的讲师;
  4从事媒体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摄影编辑、记者;
  5从事摄影器材研制,其研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者;
  6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组织领导者;
  7从事图片加工制作工作,对摄影艺术做出较大贡献者;
  8从事影楼照像行业,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经营者;
  9.热心摄影事业,对本市摄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海外侨胞。
  在本市的中国摄协会员和省摄协会员,经本人申请、市摄协备案,可成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
  区县摄协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摄协在具备一定创作力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申请并经市摄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的章程,执行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有参加南京市摄影家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服务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召集。
  第十三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可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会址设在南京市白下区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邮编210002。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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